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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ED承压设备对于EN10204 3.1和EN10204 3.2认证证书的要求

2023-05-13 11:13:44 天津国威钢铁 110


  我国压力容器钢板制造厂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获得制造许可钢管、承压铸件/锻件、管件、紧固件等制造商须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获得制造许可。欧盟承压设备指令PED 97/23/EC也有类似的要求。取得PED材料制造许可以后,这些材料既可直接出口欧盟,也可为国内一些需打CE标识的设备所采用,从而为企业赢得更多商机。通过这一符合性评定过程,对提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产品在欧盟以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PED产品(97/23/EC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对材料证书的要求

PED产品对材料证书的要求,即97/23/EC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对材料证书的要求,相对于中国国家标准以及ASME标准而言,PED产品对材料证书的要求是最为严格的。此时需要介绍一下EN10204-2004《金属制品检验文件类型》,此标准将金属制品的检验文件分成基于非指定检验的检验文件2.1 和2.2,以及基于指定检验的检验文件3.1 和3.2 四个类型的证书。其中,en10204 3.1 证书的定义为:

第一,此文件由材料制造厂出具,在文件中申明所供应的产品是满足订单要求的,并提供试验结果;

第二,试验单元的选取和试验按照产品标准、官方条例、相关技术法规和/或订单的规定进行。

第三,文件由材料制造厂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表批准;

第四,如果材料制造厂执行了可追溯性步骤并提供了相应符合要求的检验文件,就允许材料制造厂递交在原始产品或其收到的产品上获得的试验结果的检验证明书3.1。

3.2 证书的定义为:包含试验结果数据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材料制造厂授权的独立于制造厂的检验代表以及由采购方授权的检验代表或官方条例指派的检验人员出具的文件,并声明了产品与采购合同要求相一致;如果材料制造厂执行了可追溯性步骤并提供了相应符合要求的检验文件,就允许材料制造厂递交在原始产品或其收到的产品上获得的试验结果的检验证明书3.2。

按照97/23/EC 对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结合EN10204-2004 标准,对于Ⅱ、Ⅲ、Ⅳ类容器的受压件,包括筒体、封头、设备法兰、法兰盖、接管、接管法兰以及法兰盖、补强板、换热器的管板、换热管、膨胀节、以及设备主螺栓,包括接管法兰的连接螺栓等,在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下提供3.1 证书,如果没有建立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则需要提供3.2 证书。对于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在EN10204 标准中也有阐述,即材料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由在欧共体建立的有资质机构进行认证,认证还包括指定的材料评估。

目前国内生产的PED 产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ASME 标准设计制造,另外一种是按照EN13445 设计制造。不论按照何种标准设计制造,在材料选用方面通常会选择较常规生产的ASME材料,这样图纸设计时,还必须要提交一份PMA特殊材料批准证书给相应法定检验机构审批,在审批通过后才允许使用。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判断PED 产品受压件所用材料是提供3.1 证书还是3.2 证书,需要依据材料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体系证书),通常指依据97/23/EC认证证书及其材料认证范围。根据材料制造厂提供的上述证书颁发机构、有效期、以及材料认证范围来具体判断。

  除上述体系证书外,97/23/EC规定材料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材料必须进行最低设计金属温度下的冲击试验,平均冲击功27J;(2)材料延伸率14%;在此基础上,结合PMA证书中对具体材料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在期货采购时,订单中详细注明材料要求,只要材料制造厂的资质时满足要求的,则提供3.1 证书即可,否则,就需要提供3. 2 证书。若是由于采购数量及周期限制,只能采购现货,通常情况下,无法满足PED 的要求,这时就需要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到材料制造厂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并和材料制造厂共同出具3.2证书。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材料认证范围,因为大部分检验机构出具的材料认证范围,涉及到了材料标准、牌号、交货状态、规格限等。例如,在某项目采购中,根据项目要求设计选择管板的材料为SA-350 LF2,供货状态为正火,而实际供货方的体系证书中对于SA-350 LF2 的材料仅包含了淬火加回火供货状态,则此份证书不满足3.1 要求,需要提供3.2证书。当然除了判断提供3.1 或3.2 证书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材料标准,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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